【加拿大豪邁開拓史】(15)選舉臻公平

作者:龐林

世界各國,民情、地理條件不同,政體沒有必要都相同。民主特質?何謂共和?各有說法,但有一點可以先確定,人民支持的話,就是民主國家;北韓人民若確實支持金三代,可以歸納是民主國家;但如果國際潮流動向知識封閉,那是不能算的。

各國存在的政體,很多是由該國自己自訂風格,不能說,哪種政體最好,中國大陸如果沒有雜音,選舉產生之辦法,人民若能接受一黨專政黑箱作業(系列14已述),那當然就輪不到外人置喙;但如果兩岸要統一,則要朝民主選舉設計政體,否則統一後,台灣民粹會搞得天下大亂的。

統治要領首重安定,已經安定,就最好不要再變動政體。150年前,加拿大統治沿革來自英法,內閣制運作較久,已經很熟悉,繼續內閣制,領導團隊較能確保安定。

我們談談典型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特色。

【內閣制】:加拿大、英國、澳洲、日本算典型內閣制,略有差異,但主要的產生執政黨過程,運作都接近相同,前幾篇已談過。澳洲比較特別的是選舉強制投票制,年滿18歲必須參與投票,否則會處罰款。

【半總統制】:法國是半總統制,也稱雙首長制、混合制。是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徵的共和制政體;法國總統雖是國家元首,擁有一些特殊協商過或分配的權力;其憲法慣例,總統主理外交;總理主理內政,對議會負責。

半總統制之國會權力,比較起內閣制,相對權力較小,在總統及總理若不同政黨,憲政慣例不健全時容易出現政治強人,會出現政爭及憲政危機。戴高樂主政後,國會經常行使倒閣權,造成政局不安,於是增加總統制衡國會的權限,包括國會行使倒閣權後,總統有解散國會的權力。綜合說,總統擁有行政權,有任免總理權力,但國會有制衡總統權;這情況下,總統可以解散國會,國會必須重選。

某部分[半總統制]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的權力有些部分更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投等權力,甚至可在國家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不一定具備這些權利(各國規定或習慣不同),美國總統就沒有解散議會的權力。

【總統制】:美國政體是總統制,算是實施較成功的實例;兩黨制,選總統,加上獨立人士,通常是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存在小黨聯合起來投不信任票而結束內閣現象。但簡單研究就可以找到三個缺點,當然還有其他缺點,但本篇只談這三個缺點:

第一個缺點:全民直選公投,選票得到多數,不見得就獲得當選資格。美國總統每四年選舉一次;人民投票,得票最多不一定算當選,歷史上發生過五次。美國選舉不是以全國人數為[單位],是以[州]為選舉單位;[選舉人制度]是以[州]為計票單位,一個州,誰獲票最多,贏者通吃全部拿走,造成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選人]票都算零。

第二個缺點:有時票數太接近,未去投票的,若有投票,可能當選人會變落選,不算反映正確的民意。票數太接近造成官司,是破壞政黨和諧原因之一。

第三個缺點:美國[選舉人制度]因為沒有得票第二多、第三多,這樣就造成不會產生小黨;小黨是一種出氣管道,總關著門有時會出事。選總統只能最多三組(加上獨立人士),似乎已經有民主不夠開放之問題。

可以有更公平辦法

投票前一天,一個臨時事件或惡性黑函會使當選人換邊,社會失去和諧。我們分析缺失,只談總統、省(州)長、市長,首長目前選舉,把不公平、不合理,提出修正,對於惡性意外事件,若採此策,會有彌補功能。

【舉例「第一種處理辦法」:我們模擬,先假設選民是100萬,只有兩個政黨提名競選總統,任期假設是6年,等於365×6+1=2191天或2192天(閏月有時會遇到2天)。假設這次選舉,廢票是3萬票;候選人甲得到49萬票、乙48萬票;肯定乙會非常不平衡。

這情況下,若採納百分比,甲先擔任2191天乘49除(49+48)=1107天;乙接後面1084天任期。閏月遇到2天時,尾數類似四捨五入處理。

這種分配任期辦法,應該會使選舉過程走向和諧,會使對立問題減少。這個「第一種處理辦法」,如果兩人票數懸殊,建議得票數若沒有達到對手之八成的話,不能分配任期。】這項作法,可以保障也是有很高民意的第二高票參選人能夠依選票多寡分配任期,避免聲嘶力竭你死我活對幹叫罵,維護和諧共同社會相處的條件。

【舉例「第二種處理辦法」:假設這次是四人參選,選民是100萬,廢票是3萬。候選人甲得到32萬、乙31萬、丙28萬、丁6萬。理論上,若學習採納加拿大選保守黨主席,每次只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名,選罷法在投第二輪時,甲、乙、丙都可能當選;丁若票源群眾效忠性強,可以私下找甲、乙、丙,比價勒索讓渡談條件;假設第二次投票,丁派全部投給丙,原來第三名的丙會當選,這種選罷法在黨內可以,但全國選舉會有紛爭,尤其甲與乙會不平衡,政壇不和諧,藉故找碴,國家會動盪不安。

因此我們另做不同推演,例如選市長,選罷法適合規定,投票一次定乾坤;這情況下有時候也不公平,因為還是會有可能,三人得到的選票分別32萬、31萬、28萬,很接近,落選的怨氣會沖天。

這情況下,選罷法若是規定,必須得票有30%才可分配任期(丙是28%,不能參加分配任期),計算任期方式比照「第一種處理辦法」。甲的任期是2191天乘32除(32+31)=1113天;乙接後面1078天任期。

如果候選人都沒有人得票超過30%,則由得最高票者當選。這個分配任期辦法應該比較公平,也會減少訴訟驗票官司裁決。

倘若選民是100萬,2或3、4人競選,甲得50萬票、次高票必須有甲的80%=40萬票以上才能分配任期。】

如果任期不是固定的,例如加拿大聯邦國會、省府議會每屆任期,常有倒閣解散情形,這情況下自然不適用這種任期分配辦法。省長、市長任期若是固定年期,則可以參考研究改善朝更公平。美國總統雖然任期是固定,但選舉人制度有聯邦團結效果,不要改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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