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豪邁開拓史】(24)為印畫藍圖

作者:龐林

英國統治印度分兩部份;一由「英屬印度公司」直接統治,另一是眾多的附屬國–「土邦印度」,實行間接統治。英國殖民進入印度,統治印度的孟加拉王公實際掌握之勢力範圍有限,當時並無印度這個國家,這裡稱孟加拉,後來稱印度,但1757年時這裡只是個地理名稱概念,尤其是1760年1月,伯拉里加特戰役(Battle of Barari Ghat),阿富汗人為了控制北印度,突然進攻蒙兀兒帝國,還曾與境內馬拉塔人(Maratha)戰鬥,德里還被占領,蒙兀兒皇帝風雨飄搖,名存實亡。

印度殖民地最用心

英國資本主義來到印度促成了印度資本興起成為社會運作常態模式。在1813年英就研究要把印度設計為原料供應地,但必須先將印度農產開發提升。孟加拉生產出品質很好的黃麻,貿易方式輸入英國供應紡織工業。孟加拉灣的加爾各答因此成為英帝國第二大城市,僅次於倫敦。

殖民地政府先在印度推行能負擔被接受的稅制,措施當要有鼓勵地主、佃農生產積極性;為了增加收成,就要犛平田地、築堤引水。問題擴大就是建設水壩,開拓水溝渠道,興修公共工程,這些都是殖民地的經營奮鬥建設史,而且還要利用艦隊遠方物色更具經濟效益的各種蔬果糧食品種種植。

審閱史冊資料可清楚看到殖民地政府的血淚貢獻;例如台灣的甘蔗品種,遠至巴西,還有夏威夷的品種,總督府都遠程取栽苗,移植在台灣的實驗農場,開花結果才取捨。

而植養後代宏業,是先讓農業現代化,而過程必須有些暴力及威嚇才能建立法律威信,達成有效進步,我們不能忽略英、法、日的認真經營殖民地的付出。

文明暴力消滅野蠻

早期印度教,陳腐的傳代俗習,有許多甚至是殘忍、鄙陋,沒有法律約束,英總督府以暴制暴,透過刑法懲罰遏止再犯,這情況我們不應用調侃、譏笑諷刺其價值;印度之社會陋習,英國教化使之快步跟上,是有貢獻的。日本也是;當然我們不能說總督府沒犯過錯,但維持法律秩序,有些是必要的,日本統治其國內更是嚴酷法律。

1795年殖民地頒佈《孟加拉管轄條例》,宣佈殺嬰習俗要刑事審判;原先印度教有教徒以履行宗教風俗,把小孩投入恒河要許願;這法令推出後,惡俗才結束。1829年威廉博丁克總督頒布第17號條例,宣佈刹蒂非法;刹蒂是一種貞節牌坊,丈夫死後,貞婦要和丈夫屍體一起焚燒,謂守貞;這種行為後來急速減少,但偏僻鄉村仍偶有。

紀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從中亞侵入南亞次大陸–印度,為了維持雅利安人自以為驕傲的尊貴血統,特別制定種姓(Caste)制度,核心重點就是把社會階層雅利安人和印度土著隔開。印度之種姓是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不同職業的內婚制群體。種姓制度和印度教的教義結合在一起,說法是,神在創造人類時,是用嘴巴創造[婆羅門],婆羅門是祭司、教師、學者階級,其工作是講經佈道,主持宗教儀式;創造人類是用胳膊創造[刹帝利],刹帝利是武士、貴族階層,領兵打仗的;[吠舍]是商人、農民、手藝人,所以商人要走到遠處;[首陀羅]是勞務者,工作是種地勞動,這是最低的種姓。嫁娶要門當戶對,相同種姓為宜。低種姓嫁高種姓,不但無法晉級高種姓,反而一同貶為賤民,後代亦不得翻身。印度教種姓不平等,兩性也不平等,非常歧視女性。

這四個種姓之外就是賤民,賤民不能受教育、不穿鞋、沒有社會地位,只能從事卑賤工作,例如清潔垃圾穢物或喪葬事工作。在農村,賤民出門時要敲響聲,這才能使種姓的人聽到聲音即迴避,避免接觸看到他們。這種制度,高級四個種姓不能和低種賤民結婚,不能一起吃飯。

甘地的父親是一個印度土邦的宰相,有學者考證認為甘地的種姓是剎帝利。甘地的祖先是商人,甘地算是印度一個高級種姓。

1850年殖民地政府制訂《排除種姓無能力法條》,規定種姓權利必須服從政府法令,不得用宗教信仰和種姓理由剝奪居民財產及繼承權。1869年11月,蘇伊士運河通行。1872頒佈《特別婚姻法》規定,禁止童婚和多妻制,並明文規定逾越種姓的婚姻屬於合法婚姻。1874年1月1日,英國東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英國還用輸出傳教士傳播基督教文明,用教會創辦學校;但印度人根深柢固信印度教居多。印度教後來改革約束秩序,是接受英國式自由、平等思想,延伸的宗教改革。殖民地政府在現代化之進步,如果英國人繼續留在印度,肯定對於印度人民福祉,更加有利;甘地就說過,英國留在印度,會使問題較少。綜合來說,印度追上時代,英國人貢獻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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