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與加拿大豪邁史】(31) 美權利法案

作者:龐林

民智不足,造成民國民主選舉,袁黎馮徐曹蔣李,七位總統都是國會選票選出來的,民國總統上台執政,都是被驅下台;如果這是民主選舉聲音,倒不如不要。

六四就算演進到民選總統能證明什麼?民主過快,素質趕不上,躁進毫無益處,台灣也是如此。泰國民選領導人及埃及民選總統都出問題,埃及有選出的合法民選總統被驅下台,卻無法判刑;而且被驅下的總統,常又合法復出。談沒有秩序目標的民主使權力結構矛盾嚴重複雜,影響民生及社會安定。

台灣、南韓、埃及都曾有示威要民選總統下台;泰國英拉也被迫下台,還流亡國外,但重選,恐怕還是會勝選,顯然問題不在民主選舉。政黨是否輪替不是重點,其動亂,深層問題是失業率高,經濟緩慢帶來貪瀆問題;解決問題,民生經濟應擺前面。比較之下,中國一黨專政使GDP維持成長反而屬優勢,只差一個監察制度之建立。

美國《權利法案》修正案,保障限制政府及司法和其他權力,保留給各州自己處理。規定十條領域,在規定時間內,禁止國會討論,也禁止民主投票改變。《權利法案》: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第五條:一罪不能兩罰、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第七條: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審團的權利。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

美利堅開國後土地遼闊,一片荒涼,野生禽獸影響安居,印地安人語言不同常有衝突,聯邦是以有限度實施自衛,鼓勵開拓西部,訂立當時能滿足美洲踴入新公民,制訂維護不可侵犯的法條。其第二條:人民可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因此難以修法廢除。《權利法案》穩住浮躁的心;十條法案,到現在都仍不能超越。當時算是煞費苦心以大局考量用開放小局法律穩住大的可能災難;其立國精神是用滿足人民需求穩住其他抗爭,後來證明大方向是對的。

兩岸遲早有一天會啟動協統,蔣介石在國共合作後,412反革命,造成許多共產黨的委屈,形成魔障;歷史的錯亂,造成現在的是非矛盾。要解決這個矛盾,必須訂立一個時期,暫時不談歷史恩怨及是非,否則就算兩岸統一了,衝突還會越演越烈。

未雨綢繆訂立出相當於美國的《權利法案》修正案是必要的,例如30年之內不准談論國共歷史是非,規定時間內,禁止國會及學術界公開討論,保護和諧,限制國共再度衝突是必要的,民間則由出版協會勸導。但為了避免曾經的歷史見證人,因管制而使部份歷史空白,因此建議,要設立有機關單位管理保護的檔案室,而例如30年內不對外界公開的論壇記錄,30年後則恢復此部份出版言論自由,及准許公開討論,以補歷史可能遺失之憾;當然到時候,國會若仍有意見,當應優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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