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士引渡案第一判:犯罪行爲的性質和内容之爭

作者:馮志强

 

今日下午,5月27日,BC省最高法庭敲下重錘,裁定孟晚舟女士引渡案必須進行下去。

 

法官希瑟·福爾摩斯(Heather Holmes)女士在判詞中說,美國檢察官指控孟女士涉疑犯下的罪行,如果在加拿大發生,將被視為同樣犯罪。

 

福爾摩斯法官在判詞中分析指出,孟女士涉嫌犯罪的性質是欺詐行爲。儘管加拿大沒有對伊朗經濟制裁存有立法和執法的法規,而美國指控孟女士的欺詐行爲卻因爲孟女士涉疑觸犯執行對伊朗經濟制裁的法規有関。

 

她説,這一事實並不能阻止孟女士因同樣的犯罪性質而在加拿大受到起訴。“加拿大懲罰欺詐犯罪的法規沒有國界。”“對於孟女士引渡案采取雙重控罪律分析,勢將嚴重捆綁加拿大在引渡欺詐犯罪及其他經濟犯罪方面所履行國際義務的司法能力。”

 

福爾摩斯法官强調,本項裁決並不是定讞孟女士必將被引渡到美國。法庭仍然需要舉行聽證會,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引渡。

 

法官還指出,加拿大司法部部長依然有機會介入,權衡孟女士引渡美國的決定是否違背加拿大價值觀。最終,還得司法部長戴維·拉梅蒂(David Lametti)説了算,將孟女士引渡給美國當局是否是“不公正的”的做法。

 

孟氏引渡案進行到今天,算是第一站。走下去,必定曠日持久。辯方振振有詞的理據已經被判出局。雙重控罪率的説法經過法官運用分析犯罪行爲的内容和犯罪行爲的性質的剝離手段,給廢功了。

 

法官確認美國檢控官通緝孟氏的罪名,涉疑觸犯經濟制裁伊朗的美國法例,因爲加拿大并沒有任何經濟制裁伊朗的法例,所以,這樣的檢控罪名在加拿大不成立。這裡檢控涉疑的犯罪行爲的内容確實不存在,但是犯罪行爲的性質,欺詐,在加拿大同樣受到指控。犯罪的性質是一致的,所以加拿大司法自然有權力審理管制。這就是這次判詞的關鍵點。

 

法官如此的斷論,自然可以受到辯方的挑戰,可以在更高法庭對此提出上訴。不過,漫長的訴訟路途上,第一站受挫,往後的形勢發展將更爲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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