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法庭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答辩权利
在加拿大成为民事被告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不论事情来得有没有道理,被告人都应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跟进每一步,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被告人自动放弃任何一个步骤,法官都有权力做出对被告不利的缺席判决。
当你收到民事讼状后,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答辩状。如果是原告本人或派人亲自送达,你有二十天的时间递交答辩状,如果是对方通过挂号信送达,则递交答辩状的有效期限是四十天。如果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递交答辩状,原告方会到法院进行备注(Note the Defendant)。一经备注,被告人便失去了答辩的权利。 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方的诉求做出缺席判决。
如果被告方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被告的诉求完全或部分不合理,显然,缺席判决使被告方失去了就原告方诉求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争辩的权利; 有时原告方的诉求有理而没有证据支持,这是被告方提出答辩请求法庭对原告方的诉求不予支持的最佳理由。如果被告方放弃答辩的权利岂不可惜?即使原告方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方还可以寻找和利用对方的弱项或缺陷,进行讨价还价,在最佳时机与对方达成协议,这样可以免交一笔因败诉而需要替对方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
总之,在小额法庭诉讼程序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很多技巧可以利用。原告方未必一定赢,被告方未必一定输。被告方不应未经答辩先认输,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争取利益最大化。被告人更不应该对法院的文件和传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否则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法律的处罚,甚至可能会收到一纸拘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