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証明信
作者:黃春暉
每個人在求職或申請入學的時候,都有機會接觸到和需要提供Reference(証明信),其重要性往往決定求職入學的成敗。關於這方面的內容很多文章均有介紹,以我看來大多數只是一般性的概括,而對於如何為個人準備一套完整的証明信卻鮮有提及,更不用說度身定做。
按中文意思翻譯,對那些需要以正式文體出現,針對某個人某一段經歷或成就的書面描述,Reference可理解成“推荐信”,這類推荐信一般只在高層職位和大學入學時用到,這里不詳談;更多場合Reference應譯成“証明人(資料)”,也即具有一定資格,能夠為你提供有效証明的人的姓名、頭銜、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證明人的關系等等。
在這個以信用(Credit)為基石的社會體系,一切與金錢往來有關的資料,如貸款、信用卡、僱傭記錄等通通進入信用局的個人檔案里,相應地每當個人有借貸需要的時候,有關機構或公司就要你簽署同意書,到信用局查你的信用評級,以決定批准與否。然而,這個社會(不是獨立的僱主)沒有另外一個機構連續跟蹤僱員的工作表現,加上高度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道听途說去了解一個人是不可能也是不允許的。所以,証明信們就串起了你的歷史,很多求職者在填寫証明信一欄的時候,經常准備不足,要麼束手無策,不知從何填起,要么隨便應付填上幾個,事後連自己都忘記了。典型的例子如:
(1)証明人不夠資格:証明人必須是你的僱主、人事部門(Human Resource)或主管, 親友作為証明人無效,即使他們己經在這公司工作且皆為人知。一句話,証明人必須是你的“米飯班主”。
(2)資料過期:証明人聯系不上,如電話已改,e-mail拒收。假如核對你工作表現的人缺乏耐心,你的求職申請就到此為止了。
(3)忽略語言溝通成效。假如証明人沒辦法用英語交流,而公司不可能安排或無意安排用第二种語言去核對,這段經歷也就無效 了,多年的勞苦功高一筆勾銷,聽起來不合理但事實就是如此。
(4)沒有事先照會証明人。特別是離開已久、對你印象不深的証明人,有時候對你的介紹評價難免走樣。
(5)數量不足:”References Available Upon Request”是一句套話,但有時候僱主要求提供一個以上的証明人,短時間內還找不出來交不了功課。
此外,有些填寫証明信的誤區或疑艱雜症,不妨羅列出來一同探討:
(1)與所申請職位無關的工作經歷該不該填。我的答案是盡量不填。有人擔心這麼做留下的時間斷層會不會引人質疑,實際上幾乎沒有人追問這些,未來的僱主只考慮你以往相關經歷的真實性,其他時間你去哪裡幹了哪些與此類工作無關的事,不該問也沒有問的價值。
(2)重要的工作經歷但實在找不到証明人。如有效的証明人已失去聯絡,此時即使強行把這段工作經歷和証明人填上去,只能寄希望核對人瞎了眼看漏行或放你一馬。實際效果很不好,需要做很多的補救工作,蒙混過關的前提是你人出色,且別人給你機會相信你。
(3)一段不愉快的工作經歷但又非填不可。功夫在平時,假如以前留心記下所有夠資格當你的証明人的各種聯繫方式,挑出一個能給你較好評價的人,也許結果不至於太壞。比如因與工頭或經理不和而離開,讓人事部當你的証明人會更好,因他們對一個人的了解比較多方位,不管是矛盾的哪 一方。
總體來講,在處理提供和核對証明信這一環節,專業工作要比體力工作嚴謹得多,西人公司要比華人公司重視得多。在加拿大這個社會,你的証明信基本上忠實地反映你的僱傭歷史。硬的東西如業績和考勤,是無可隱瞞必呈現於人的,軟的東西如溶入公司文化的厚度,卻是你更上-層樓的點金石,二者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