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在小额债务纠纷中,有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和诉求负有举证责任。
例如张文到小额法庭起诉王武,因为不恰当地改建围墙,挡住了邻居张文家的排水沟,造成张文的院子积水,并进一步造成房屋损害,从而要求损坏赔偿。 那么,张文在向法庭递交民事诉状时,应同时递交相应的证据作为附件, 以证明王武的损害行为,张文遭受的损害结果,以及王武的损害行为与张文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计算及依据,例如张文家的房子因遭水淹导致损坏所付的修缮费用收据等等。 还应附上图片证据。
王武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只是在原围墙的基础上修复和加固,与张文家的排水沟堵塞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屋损坏没有任何关系。王武也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书证是一种主要的证据,包括买卖、合作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借贷纠纷中的借条和字据,商务交易中传真和电子邮件往来,、账单和收据、订单以及银行退回的支票等等。
专家的评估意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给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工作能力,未来的就业,受害人本人及家人生活带来的影响,专家的意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人证言至关重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代理人通常把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的知情人作为本案的证人在开庭审理时进行问询和对质。证人名单应当在庭前会议(Settlement Meeting)14天之前提供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或其法律代理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递交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并递交所有证据。如果在递交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时,证据尚未准备充分,当事人也可以随后向法庭递交证据,但最迟应在正式开庭日的三十天之前递交。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提议下,法官有权拒绝使用迟延递交的证据。
法庭做出判决后,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对判决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法庭重新审理。但该当事人必须向法院陈述当初无法获得该证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