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來强制戴口鼻罩不是有效的方法?

作者:達德 (民生促进会)      

多倫多市府已立例規定,市民在室内公眾埸所必須佩戴口鼻罩,而西鄰的密西沙加和賓頓兩市亦考慮實施類同的措施,不過省府卻依然不打算訂立強制全民戴口鼻罩的法例,蓋因全省各地的疫情不同,極難有效實施劃一的政策。

有醫生認為,強制全民戴口鼻罩法例的目的是保障省民的健康與生命,不應因執行困難而捨棄。一個新成立主張戴口鼻罩的醫生組織指出,美國的加州大學和香港的科技大學的數理模型研究發現,若80%或以上的人口經常佩戴口鼻罩,當地新冠肺炎的感染率便會大幅度下降。

社會學家指出,社會規範是公認的行為守則,分為風俗、習慣、禁忌及法律等四級,它們的規範程度、條文述釋及施行的懲罰均由風俗至法律而逐級提高。若人人都依照既定的風俗習慣行事為人,便不需立法規管。

事實上,法律原來目的是改變個人和大眾的行為,使他們的行勁不損害別人,可被他人接受,讓大家和平共處。因此,如果制定的法例不能有效改變那些不良或不被大眾接受的行為,便有違立法者的原意和大眾的期望。

行為科學學者認為,法律只是改變人類行為的其中一種方法,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應是更有效的方法;雖然後者見效時日較長,但成效卻高得多而歷久不易變,香港以前的「打倒垃圾虫」運動和「兩個够晒數」宣傅就是明顯的成功例子。

因此,省府宜雙管齊下,盡快按各區的疫情實行強制戴口鼻罩措施,同時推行全省抗疫運動,透過各種媒界,詳細而技巧地闡明佩戴口鼻罩對個人和大眾的好處,使省民養成習慣而不需依賴法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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